索 引 号 | 11152200318579956Y/2022/0001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5-31 00:00:00 | 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2200318579956Y/2022/0001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5-31 00:00:00 |
时效 | 有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和规范内蒙古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渣场管理,防止污染、保护环境、实现固废再利用,确保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二条 兴安盟兴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渣场的使用管理部门,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负责渣场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措施;负责现场管理人员业务及安全培训教育。
(一)渣场日常检查按下列要求进行
1.检查内容包括:挡水拦渣坝、截洪沟、防渗工程的设施的运行情况,生产废渣运输方式、堆渣方式、堆放区域的情况,运渣道路、渣场基础、渣堆、渣场边坡的稳定情况。
2.检查标准:每日对倾倒区进行全面巡检, 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并做好巡检记录, 要求内容完整, 发现隐患(明火、塌方等)必须立即处理;安排专人每周至少1次对渣场进行专项检查。
渣场运行各区域执行标准附后。
(二)其他管理措施
1.在渣场周边明显位置设立安全告知牌等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渣场区域。
2.渣场管理人员应对进入渣场的无关人员进行劝离。
3.渣场区域配备必要的环境风险应急设施。
第三条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渣场环保工作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渣场环评对渣场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渣场及运输道路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一)负责指导渣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二)负责废渣运输车辆的防漏、防尘等防污染管理。
第五条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盟开发区中队为各产渣企业运输车辆管理部门。
(一)负责拉运车辆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及司机的安全教育。
(二)负责对违反交通运输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 盟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为渣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负责对渣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指导渣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渣场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等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或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排渣企业为承担废渣清运主体责任单位。
(一)负责将产生的废渣全部清运至渣场内堆放,不得随意倾倒废渣。
(二)负责管理清运车辆按照渣场要求进行倾倒。
第三章 粉煤灰综合利用
第八条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园区渣场粉煤灰堆存,延长使用年限,重点围绕粉煤灰综合利用,由盟开发区区域经济合作局负责实施粉煤灰环保产业发展招商突破行动,积极引进粉煤灰综合利用方面具有核心技术的环保科技企业,开展固废资源化利用,努力打造2家以上新型节能环保示范企业。
第九条 在渣场提取粉煤灰,由用灰单位与渣场运营公司签订取灰收费标准、安全及环保等方面协议,渣场运营公司应对用灰单位从指定地点装运未经加工的粉煤灰提供装载方便,并维护灰场和生产现场的安全。产灰及用灰企业在粉煤灰运输中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第四章 渣场环境风险应急措施
第十条 在渣场设置应急处理设施,确保强降雨时拦渣墙的稳固。
第十一条 渣堆失稳、出现溶洞、裂隙,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生产废渣渣堆坍塌、滑坡造成安全和环保事故。
第五章 渣场的关闭和封场
第十二条 当渣场服务期满或因故不再承担新的贮存、处置任务时,应分别予以关闭或封场。
第十三条 封场方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严格按照封场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封场后,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监督管理:
(一)在渣场运营期间,运营单位认真履行环保责任义务,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操作流程,对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由生态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进场道路垃圾未及时清理、未按规定进行道路洒水降尘,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关情形进行处罚;
(三)所有废渣运输车辆在驶出装卸场地前必须严格冲洗车体、严禁带泥带灰上路、严格采取苫布覆盖、密闭至载货箱板下沿、严禁泄漏遗撒污染路面,各运输企业要加强废渣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严禁随意倾倒生产废渣。废渣运输车辆未采取密封包扎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等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关情形进行处罚;
(四)转运废渣运输车辆驾驶员在运输途中不服从管理人员指令者,由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同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渣场运行各区域执行标准
(一)库区填埋规范标准
填埋标准:设计库区面积33.2万平方米,平均深度5米,库区填满后继续往上填,边坡按照1:3的坡度,填高4米后,设置2米的马道,以此类推,高度达到12米时,设一个2米的马道,再按照边坡1:3的坡度,填高5米。设计总库容为779万吨,满足填埋16年废渣所需。
操作流程:
1.企业废渣通过汽车运输到填埋场,进入渣场后通过车号识别系统过磅计数,运输途中采取全封闭苫盖措施。
2.灰渣运到库区后倾倒到指定填埋位置,弃渣填埋场采用分区分层填埋法。堆场操作顺序的总体规划为按单元按区依次每层推进,层层压实,每层压实的厚度不大于0.3米,当累积总厚度达到2.5米后,再在此层上进行第2个2.5米厚度填埋,标高每升高2.5米,需建造一个台阶。
3.台阶宽度大于1米,坡度为2%~3%,必须能有经受暴雨冲刷的强度。填埋堆体边坡度设计为1:3,中间设平台,灰渣堆体顶面坡度为5%,利于降水的自然排除。填埋体边坡应随时用粘土覆盖,并移植草皮进行护坡,做好边坡排水,以防止雨水冲刷。
4.遇到大风天气,应采取覆盖防尘网的方式,减少灰渣扬尘污染。
(二)库区降尘规范标准
降尘标准:无扬尘现象发生
操作流程:
1.由于兴安盟当地气候干燥,日蒸发量较大,为保证库区降尘,渣场库区拟安装喷淋设施,计划购置2台250QJ-100-126/55W卧式潜水泵放置在1号渗滤液储存池里,通过库区四周放置的10台涡轮喷枪进行库区降尘,每台流量80/m³/h按180天/4小时计算115200m³来回循环降尘,通过循环喷淋降尘蒸发消耗渗滤液。
2.渣场库区内部道路由洒水车和雾炮车每天不低于两次洒水降尘。
(三)渗滤液处理规范标准
处理标准:采用磁沉淀技术达到高效沉降和过滤的目的,无渗滤液渗漏。
操作流程:
1.向渗滤液中投加适量改性磁种、混凝剂和助凝剂,与污染物絮凝结合成一体,通过高效沉淀将水中的污染物去除。
2.沉淀区上层清水通过配水装置排出系统之外,包裹有磁种的污泥通过磁回收装置后,实现98%以上的磁种可回收循环使用。
3.同时排出的污泥回灌渣场表面,清液用于抑尘。
(四)除臭间处理规范标准
处理标准:达到无明显异味,符合废气排放标准
操作流程:需除臭面积为832.80平方米,使用生物滤池除臭工艺,换气次数为3次/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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