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工信厅印发《关于公布自治区第四批化工园区名单的函》(内工信化工函〔2024〕231号)文件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复核组反馈的意见:“化工集中区是化工园区的一种类型,应按照批复文件对化工园区进行命名”。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8月26日起,不再使用“内蒙古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化工集中区”,启用“内蒙古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化工园区”作为化工园区的名称。
二、8月26日之前印发的各种文件、合同、报告中的“内蒙古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化工集中区”与新启用的“内蒙古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化工园区”指代同一化工园区(区域范围13.0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不变。
内蒙古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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