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200318579956Y/2025-0000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 文 号 | 兴开管字〔2025〕4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07 15:43:20 | 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2200318579956Y/2025-00001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
| 文 号 | 兴开管字〔2025〕4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07 15:43:20 |
| 时效 | 有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盟开发区”)的办公用品管理,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按照勤俭节约、高效利用的原则,加强日常办公用品采买和管理。
第三条 管理范围
办公用品指办公设备、物品等低值易耗品。党政综合办公室对办公用品的申购、采购、验收、报账、保管、发放、报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每年年初编制办公用品采购预算。固定资产盘点、登记、报废等工作,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其他部门配合实施。
第五条 各局办内勤管理人员每月5日前根据办公用品上月底库存量,结合本部门需求情况,合理制定采购计划。
第六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人员负责办公用品的验收、保管和发放,做好即时登记。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办公用品分类
(一)消耗品:A4纸、A3纸、信封、稿纸、笔记本、订书钉、回形针、大头针、透明胶、双面胶、铅笔、签字笔、固体胶、涂改液、橡皮筋、橡皮擦、便条纸、标签、电池、中性笔、白板笔、文件袋、一次性纸杯、卫生纸、电池等。
(二)低值易耗品:多页文件夹、硬壳呈报夹、纸质(塑料)档案盒、取钉器、直尺、夹子、卷笔刀、剪刀、裁纸刀、打孔机、计算器、插座;电脑、电话、打印机等办公电器设备等。
第八条 物品申购
(一)申购:各局办根据工作所需统计当月办公用品需求,原则上每月5日前填报《办公用品采购申报单》(详见附件1),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统一交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审核汇总。
第九条 办公用品采买
(一)公开选定采购商家:党政综合办公室牵头,会同纪工委、财政局在政府采购网站选定预选商家,预选商家不得低于5家,将预选商家进行匿名编号,通过摇号抽签的方式,选取3家及以上作为本年度定点采买商。选取定点采购商后,开展线下核查工作,核查商家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如线下核查发现商家资质、规模无法满足需求,则重新进行摇号抽签。
(二)采购准备:党政综合办公室汇总各局办填报的《办公用品采购申报单》(详见附件1),根据填报的办公用品需求,制定当月采买清单。
(三)采购:依据当月汇总的采买清单,在定点采买商家中进行价格比选,从中选取价格最低的商家进行当次采买。
(四)监管:每次采购结束后,相关经办人员整理归纳相关凭证,抽签过程,比价过程等形成书面报告,交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归档。
第十条 办公用品验收
采购的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办公用品,须党政综合办公室审核人员进行验收登记,按规定格式填写《验收入库单》(详见附件2),在核实物品名称、单价、品牌、规格、数量符合规定和要求后,方可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保管
(一)办公用品经验收合格后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入库保管,建立办公用品台账。
(二)办公用品要摆放整齐有序。做到“四无”:无霉烂变质、无损坏、无丢失、无杂物积尘;做好“五防”:防潮、防压、防腐、防火、防盗。
(三)存放办公用品仓库的钥匙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保管,管理人员请假期间,交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指定人员负责。
(四)实行每季盘点制度,检查出入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同时将盘点结果报告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因工作失职造成物品出入较大,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的领用
各局办领取办公用品时须填写《物品领用登记表》(详见附件3),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 办公用品的使用
(一)严禁职工将办公用品携带出单位挪作私用。职工离职前须将领用的办公用品一并退还单位(消耗品除外)。
(二)办公用品及易耗品使用应遵守“合理、环保、经济、节能”的原则。
(三)办公用品出现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办公用品的清退及报废
(一)员工离职前,应先到党政综合办公室办理办公用品清退手续。
(二)办公用品过期或不能使用的,应及时报废,由使用人员填写《物品处置(报废)申报表》(详见附件4),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核实后,统一交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责任承担
(一)严禁采购人员未履行审批程序私自采购办公用品,一经发现费用由采购人员承担。
(二)采购活动原则上由2人以上共同参加,采购人员不得单独进行采购,如出现私自单独采购的情况,费用由采购人员自己承担。
(三)采购人员不得接受供货商的贿赂,违反纪律和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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