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秸秆焚烧是减少大气污染、防止火灾、保障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及周边开展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公民在盟开发区范围内及盟开发区周边焚烧农作物秸秆。盟开发区消防站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巡查,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公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紧急状态下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绿化带、树木受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树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盟开发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一并交予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通告后拒不执行以上规定的,由盟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0482-8880119)
(火警报警电话:0482-8880119)
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