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318579956Y/2022/0000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2-03-24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3-24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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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局办、中心:

  现将《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4日

  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编外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开发区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应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独立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代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聘用人员岗位分为四类:一是辅助管理岗位,二是专业技术岗位,三是一般工作岗位,四是后勤服务岗位。

  第三条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不纳入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聘用原则

  第四条 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严格控制聘用人员总量。

  第六条 各部门应充分使用现有聘用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其他部门调剂使用。

  第七条 各部门未经党工委会议决定,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

  1.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工作人员不能完成且其他部门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因专业性强,现有在职人员无法胜任此类工作的。

  3.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用工计划:

  1.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财务管理、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涉密岗位及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岗位。

  第十条 聘用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非特殊岗位年龄原则上要求在45周岁以下;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应当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

  (一)辅助管理岗位。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二)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资历。

  (三)一般工作岗位。应具有岗位相应的要求及工作经验。

  (四)后勤服务岗位。应具有岗位相应的技能证书及工作经验。

  第四章 管理单位职责

  编外人员管理工作由管委会总体负责,并由综合办公室、交流协作中心、财政局、用人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管理。

  第十二条 管委会:负责制定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各部门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审定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经费发放标准。

  第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考勤、培训教育等工作。

  第十四条 交流协作中心:负责审核聘用人员资格条件;负责指导、督促用人部门执行《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政策法规;负责聘用人员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财政局:负责拨付聘用人员工资到各用人部门;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相关经费开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用人部门:负责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日常管理、平时考核、工资福利发放、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人员情况、工作任务提出申请理由,并填写《编外人员聘用计划表》,报交流协作中心审核。

  第十八条 审批。交流协作中心对《编外人员聘用计划表》进行审核后,报党工委批准。

  第十九条 招聘。根据党工委决定,用人部门会同交流协作中心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做好招聘考试(面试)、体检等工作。

  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党工委批准,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直接选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拟聘任人选。用人部门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者相关单位推荐提出拟聘任人选。

  (二)资格审查。根据招聘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工作履历和工作业绩。

  (三)测评。用人部门对拟聘任人选进行专业测评。

  (四)体检。

  第二十条 签订劳动合同。用人部门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流协作中心备案一份。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10.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必备条款外,可以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视工作任务完成时间的长短确定,分为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固定期限的一般为一年,需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劳动合同期满,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续订手续;用人部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终止时间应为双方约定的工作实际完成时间。

  首次签订合同须实行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对聘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管理,编外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由管委会统一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作调整,聘用人员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不得擅自跨部门工作,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用人部门可以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解聘,报交流协作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考核。平时考核由用人部门负责;年度考核一般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时进行,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编外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按照岗位类别分:辅助管理岗位3500元/月;专业技术岗位3500-4500元/月;一般工作岗位2600元/月;后勤服务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职责设定。

  第二十七条 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八条 事病假工资规定

  事假工资规定:

  聘用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聘用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聘用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聘用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聘用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病假工资规定:

  病假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附医院诊断书、住院证明,休假治疗的。

  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90%。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70%。

  第二十九条 聘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部门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同时由用人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缴存比例为个人基本工资的12%。

  第三十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情况作适时调整。

  第八章 培训

  第三十一条 用人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聘用人员素质的需要,对聘用人员进行分类培训。

  第三十二条 用人部门安排聘用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培训,聘用人员应当服从安排,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第九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用人部门应将编外聘用人员纳入本单位岗位职责管理,做好日常考核、劳动保护、工资福利、安全生产教育以及清退等工作。

  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部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聘用人员与用人部门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工资待遇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编外人员聘用计划表

  部门: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聘用岗位

  聘用人数

  岗位类别

  聘用时限

  岗位职责及要求

  说明:

  1.岗位类别分为辅助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工作岗位、后勤服务岗位。

  2.聘用时限分为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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