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指南

  为促进和监督开发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更好地开展开发区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查阅政府信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住处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编制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公开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可以在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上(网址:kfq.xam.gov.cn)查阅。

  一、开发区主动公开信息的有关事项

  (一)公开范围。开发区信息公开包括党工委、管委会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参见管委会办公室编制的《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党工委、管委会层面和各职能部门信息,管委会办公室主要通过“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网址:kfq.xam.gov.cn。

  (三)公开时限。党工委、管委会名义发布及党工委、管委会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公开,有特殊情况的,最晚再推迟20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党工委、管委会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受理机构为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受理机构地址: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白音乌苏嘎查东3公里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82--2220670

  传真号码:0482--2220670

  通信地址:兴安盟党政大楼1003室

  邮政编码:137400

  电子邮箱:xamkfq@126.com

  (二)申请的提出。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获取信息申请,请填写《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管委会办公室确定住处载体的提示。申请提出方式如下: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上填写电子版,具体网址为kfq.xam.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提交发送,受理系统会自动转至受理机构。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管委会办公室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管委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 分别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管委会办公室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如涉及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答复期限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四)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 电话: 0482-2220670 传真: 0482-2220673 Email: admin@xam.gov.cn

兴安盟开发区管委会主办 网站标识码1522000055 蒙ICP备05002755号-2 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115号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