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
产业园化工集中区实施封闭管理试运行的
公 告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应急管理部《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的通知(应急〔2022〕22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文件要求,内蒙古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对内蒙古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化工集中区实施封闭管理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封闭管理范围
化工集中区总面积13.02平方公里:
1.北片区7.20平方公里,北至四道街、南至开发东大街、西至经十一路与城镇开发边界、东至经十三路。
2.南片区5.82平方公里,北至纬三街、南至纬六街南侧铁路货运专用线、西至呼和路、东至经七路。
二、道路卡口设置
南区:呼和路北卡口、呼和路南卡口。
北区:开发东大街卡口、经十一路卡口。
三、集中区出入方式
化工集中区封闭管理实行预约申报制度,所有进出园区的车辆、人员均需提前预约申报方可进入。
四、车辆管理
1、化工集中区内各企业应加强对进出本厂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应走专用车道,限速40公里/小时,需在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时间段通行。
2、要合理安排车辆装卸货时间,规范厂区内车辆停放位置,加强对厂区门前道路的巡查。
3、园区内所有车辆须按要求有序停放,不得超速、超限、超载。
五、其他要求
1、各单位须做好对上下班员工、进出车辆的宣传工作,及时提醒本单位员工、上下游供应商及关联单位按道路标识行驶,避免造成生产和工作上的不便。
2、请广大市民自觉配合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封闭管理,遵守交通指引,合理选择出行道路,注意交通安全。
3、违反封闭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管理秩序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陈振业 联系电话:15034830020
内蒙古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