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来源:盟开发区 作者: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3日 分享到:

  内应急发〔2021〕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各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25日

  

  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报告工作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区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各类灾害事故及时应对、有效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及时高效”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职责明晰、标准统一、规范准确、实时高效的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机制。

  第四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全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承担向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相关信息,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各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报告信息,向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和时限要求,及时、客观、真实、全面报告信息,严防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发生。

  第二章  报告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信息报告涉及的灾害事故类型包括:

  (一)洪涝、干旱、台风、地震、地质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信息;

  (二)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三)可能引发灾害事故的险情;

  (四)已经或可能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的灾害事故信息;

  (五)毗邻国家、省区发生且可能对我区造成影响的灾害事故;

  (六)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报的信息;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灾害事故信息。

  第七条 以下灾害事故信息,必须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一)较大级别以上的灾害事故信息;

  (二)盟市级发布的红色、橙色灾害事故预警信息;

  (三)厅承担自治区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职责相关处室发布或获取的自治区级红色、橙色、黄色灾害事故预警信息;

  (四)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者涉及敏感人员的,或可能引发较大级别以上灾害事故、重大舆情以及造成重大险情的;

  (五)危险物品火灾、爆炸、严重泄漏事故;

  (六)跨省区、跨盟市行政区域的灾害事故;

  (七)毗邻国家、省区发生且可能对我区造成影响的灾害事故;已经或可能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的灾害事故信息;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报告内容应当要素齐全、数据准确、表述规范、言简意赅。信息标题应当概括地点、类型、伤亡人数、重要进展等核心内容。

  第九条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

  信息来源

  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以及现场情况;

  发生单位场所的名称、性质、全监管行业分类等基本情况;

  四)基本过程(包括应急救援情况及初步原因分析;

  影响范围包括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地区、死亡及受伤人数包括失踪、涉险、需要紧急转移的人数,房屋倒塌损毁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以及初步估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应对情况,包括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联系方式,已投入的力取的措施和处置进展,遇到的困难及拟采取的措施;

  发展趋势;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信息须按首报信息、续报信息、终报信息的次序进行报告。首报信息包括接报时间、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件类型、伤亡情况、初步采取的处置措施、初判危害程度和趋势等基本要素。续报信息包括事件起因、伤亡损失情况、处置进展、发展趋势、舆情反映、对策措施等基本要素。终报信息包括事件概况、性质认定应对处置情况以及需要采取的工作措施基本要素等。情况简单、影响范围小、处置持续时间短的灾害事故,可综合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赴现场工作组应向本部门信息报告工作机构报告灾害事故总体概括、属地采取的应急响应各项措施、面临的突出困难和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工作组开展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综合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应向本部门信息报告工作机构报告灾害事故发展趋势分析、应急响应措施、灾情、力量调用及抢险救援工作、装备和物质投入、相关历史数据和参考资料、贯彻落实领导指示批示等综合情况,以及面临的突出困难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第三章  报告时限和方式

  第十三条  信息一般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可多级同时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随后逐级补报。

  第十四条灾害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旗县(市、区)、盟市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后要力争30分钟内上报,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五条 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的灾害事故信息后,事发地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盟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同时报告,力争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的,事发单位在依照第十四条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第十六条对处置持续时间较长的较大以上灾害事故和重大险情,应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续报信息。较大灾害事故每日至少续报l次;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灾害事故处置和原因调查取得重大进展或死亡失踪人数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实的信息,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度了解,按要求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信息包括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书面信息报告按有关要求采用标准格式,经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发报送。

  第十九条信息报告原则上通过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报送。紧急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途径报告。灾害事故信息内容涉密或报件已确定密级的,通过机要渠道报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灾害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建立与现场直接调度工作机制,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制定掌握现场情况人员作为联络员,及时将灾害事故发展态势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章  信息处理和反馈

  第二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应建立信息处置工作制度,及时接报处理信息,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按规定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报告的审批工作,按照紧急信息报告的及时性要求,区别于其他公文的审批报送流程,简化审批流程,畅通报告渠道,建立高效便捷的审批机制,不得因层层审批延误上报时间。

  第二十三条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报信息的相关应急管理部门要立即核实并如实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研判工作机制,通过组织有关单位共同会商等形式,加强灾害事故发展态势分析和处置见建议,增强信息专业性和科学性,提高信息服务保障能力。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参加。鼓励采取多种方式邀请专家参与信息研判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各级领导关于灾害事故的批示指示后,应当立即传达落实并按要求报送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对灾害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完善应急值守工作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要求,保持“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不间断在线,确保信息畅通。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人员、参与应对处置员、基层信息报告人员等相关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培养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值班队伍。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值班工作设施设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和完善值班工作保障措施,关心爱护一线带班值班人员,妥善做好值班人员的休息、就餐等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鼓励社会公众报告灾害事故信息;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与合作,重点关注并及时收集主流新闻媒体、有关网站披露、报道的灾害事故信息;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与联动,建立灾害事故信息共享通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及社会力量等在信息报告中的作用,逐步形成触觉灵敏、覆盖全面的灾害事故信息收集网络。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值班电话:0471-4826786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息报告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当日带班领导及值班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考评制度对首报时效、信息核报、报告质量和准确性等整体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根据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将信息报告工作列为督促检查、调查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范围。

  第三十三条 因灾害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于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及信息公布,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灾害事故信息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141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

  分类分级标准

  一、 生产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水旱灾害

  (一)特别重大水旱灾害:

  1.内蒙古境内黄河、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海拉尔河)干流或两条以上主要支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2.黄河、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海拉尔河)干流重要河段或地级以上大型城市主要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3.大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4.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5.全区三分之一以上城市干旱缺水率超过30%;或用水人口100万人以上城市发生供水危机;

  6.全区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8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或者全区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8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30%;

  7.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9%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5%以上。

  8.黄河凌汛期,黄河河道多处发生决口或多处出现严重险情;

  9.黄河凌汛决口后影响范围内重要基础设施受淹或出现严重灾害;

  10.黄河凌汛期三盛公、海勃湾水利枢纽库区、应急分洪区围堤发生垮坝;

  (二)重大水旱灾害:

  1.内蒙古境内黄河、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海拉尔河)干流或两条以上主要支流同时发生大洪水,或有一条主要支流发生特大洪水;

  2.黄河、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海拉尔河)干流一般河段或主要支流重要河段或地级以上中型城市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3.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1)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大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4.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5.全区三分之一以上城市干旱缺水率超过20%;或用水人口在50-100万人的城市发生供水危机;

  6.全区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6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

  7.全区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6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20%;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0-15%。

  8.黄河凌汛期,黄河重点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多处出现较严重险情;

  9.黄河凌汛期,黄河堤防决口后影响范围内发生严重洪灾损失;

  10.黄河凌汛期三盛公库区、应急分洪区围堤发生重大险情;

  11.黄河凌汛期海勃湾水利枢纽上下游河段发生严重凌情。

  (三)较大水旱灾害

  1.内蒙古境内黄河、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海拉尔河)干流或两条以上主要支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或有一条主要支流发生大洪水;

  2.黄河、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主要支流一般河段或县级城市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3.一般小(1)型水库或重点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1)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4.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5.用水人口在20-50万人的城市发生供水危机;

  6.全区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40%;或全区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40%;

  7.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5%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5-10%。

  8.黄河凌汛期,重点河段堤防出现严重险情或其他河道出现决口;  

  9.黄河凌汛期,影响范围内可能发生较严重洪灾损失;

  10.黄河凌汛期三盛公库区、应急分洪区围堤发生险情。

  (四)一般水旱灾害

  1.内蒙古境内黄河干流发生一般洪水;

  2.大江大河主要支流发生较大洪水;

  3.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或一般城镇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4.一般小(2)型水库或水土保持骨干坝淤地坝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一般小(1)型水库或重点小(2)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5.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6.用水人口在10-20万人的城市(镇)发生供水危机;

  7.全区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或全区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20%;

  8.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3%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2-5%。

  9.黄河凌汛期,应急分洪区发生险情;

  10.黄河凌汛期,堤防、险工险段发生较大险情。

  三、地震灾害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四、地质灾害

  (一)特别重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三)较大地质灾害: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一般地质灾害:

  1.因灾死亡3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五、森林草原火灾

  (一)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

  2.死亡30人以上;

  3.重伤100人以上。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1)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8)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伤亡20人以上的;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草原火灾。

  (二)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2.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3.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重大草原火灾:

  1.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3.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

  (三)较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2.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较大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4.《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规定,需启动国家Ⅳ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四)一般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

  2.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3.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

  一般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六、自然灾害灾情

  (一)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类参见水旱灾害类标准;

  5.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造成80人以上死亡;

  (2) 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万人以上;

  (3) 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万间以上或3万户以上。

  (二)重大自然灾害灾情: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类参见水旱灾害类标准;

  5.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造成2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万间或2万户以上、8万间或2.5万户以下。

  (三)较大自然灾害灾情: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类参见水旱灾害类标准;

  5.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0间或2000户以上、3万间或1.5万户以下。

  (四)一般自然灾害灾情: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类参见水旱灾害类标准;

  5.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或5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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