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经秩序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盟开发区 时间:2022-04-08 09:00:00 点击量:

  各相关局办、中心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加快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地方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内财预〔2022〕142 号,以下简称《通知》),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及时落地见效,参照《兴安盟财政局关于建立兴安盟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兴财预〔2022〕15号),决定建立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经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要求,汇聚精干力量,细化职责分工,建立协同机制,确保盟开发区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落实落细。

  • 工作机构

  成立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杨冀鹏  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张晓义  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

       张丽艳  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

  王建军  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障中心主任

  关晓  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流协作中心负责人

  赵吉日嘎拉  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预算股,王敏兼任办公室主任,陆鹏、冯睿为成员

  三、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盟委、行署要求,确定任务目标、行动方案以及职责分工,部署、协调和指导专项行动开展,审议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等。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专项行动总体方案,报送分阶段工作总体进展情况以及专项行动总报告。

  1.结合中央、自治区及盟级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分领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梳理政策依据、下发问题线索、形成工作指南,指导各预算单位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工作。

  2.加强对各预算单位工作进展的跟踪管理,协调处理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强化追责问责和案例通报,研究完善政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3.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和行动成效。

  4.审核各预算单位上报的专项行动报告及工作台账,起草专项行动自查报告、复查报告、总结报告,呈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领导小组。

  5.将总结报告报兴安盟财政局牵头科室。

  四、工作制度

  (一)联络协调制度。各预算单位明确一名干部担任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联络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联络员加强与各预算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

  (二)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沟通工作情况,协调工作进度,研究工作举措建议。

  (三)请示报告制度。对部署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请示报告事项,各预算单位按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报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等事项的,各预算单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研究后,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四)总结汇总制度。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预算单位全面总结工作成果,形成专项行动报告和工作台账,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兴安盟财政局牵头科室。各领导小组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协同机制的作用,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五、时间要求

  专项行动的开展时间为2022年2-8月。各预算单位按要求扎实有序分步骤分阶段实施专项行动,要在8月底前完成对盟开发区的自查自纠、复查、问责通报总结报告等阶段性工作,并同步着手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建立长效机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2022年3月31日前,工作小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2022年4月12日前,各预算单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三)2022年6月15日前,完成对各预算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复查工作。

  (四)2022年7月29日前,向兴安盟财政局牵头科室报送专项行动分领域报告及工作台账。

  (五)2022年8月26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兴安盟财政局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和工作台账。

  • 其他要求:

  1.在自查自纠、对下复查等每个阶段结束后 5 日内,工作小组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同时定期评估工作成效和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2.专项行动实施期间,要边整边改,随时做好追责问责、案例通报、完善制度等工作。

  附件:地方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台账

  202248

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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